(2016)渝0103民初8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本民与杨卫军,王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本民,杨卫军,王巧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8570号原告陈本民,男,汉族,1951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杨卫军,男,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被告王巧光,女,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本民与被告杨卫军、王巧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本民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本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本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本院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陈本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利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德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