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7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姜美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姜美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74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863966505E。负责人张风臣,行长。委托代理人唐风宇,系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邵守纲,系原告职工。被告姜美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告姜美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据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提供的被告姜美香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对被告姜美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予以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梅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