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3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程达、程柳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鄂州市华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程达,程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703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楚藩大道48号。法定代表人汪冬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程达,男。被执行人程柳,女。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华容卫计征决(2015)第50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华容卫计征决(2015)第50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程达、程柳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经催收后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华容卫计征决(2015)第50002号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为人民币650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松波审 判 员 严仲开人民陪审员 陈 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