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5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桃英与张小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桃英,张小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5民初368号原告张桃英,女,1956年8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委托代理人彭超军,男,系张桃英儿子。被告张小兰,女,1967年1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张桃英诉被告张小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张桃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桃英撤回对张小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张桃英负担。审判员 李海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先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