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3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杜金生与马南生、东阳市银马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生,马南生,东阳市银马服饰有限公司,陈顺娟,马巍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3418号原告:杜金生。委托代理人:马光军、厉文华,浙江德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南生。被告:东阳市银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马宅镇马宅村镇东5号。法定代表人:马南生,执行董事。被告:陈顺娟。被告:马巍维。原告杜金生为与被告马南生、东阳市银马服饰有限公司、陈顺娟、马巍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马南生立即归还原告杜金生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东阳市银马服饰有限公司、陈顺娟、马巍维对被告马南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金生的委托代理人马光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南生、东阳市银马服饰有限公司、陈顺娟、马巍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杜金生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被告东阳市银马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马宅镇马宅村马宅的房产(权证号码:东房权证马宅字第××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被告马南生向原告杜金生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11月24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按月付息。被告马南生、东阳市银马服饰有限公司、陈顺娟、马巍维作为担保人自愿承担借款人还清本息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自本笔借款到期之后的两年。还款期限届满后,因被告马南生未能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杜金生与被告马南生、东阳市银马服饰有限公司、陈顺娟、马巍维协商,被告马南生、东阳市银马服饰有限公司、陈顺娟、马巍维重新出具一份借条(续):内容为:1、上述借款还款期限延至2015年12月31日,按原约定利率计息,计息时间为实际借款日至借款还清日止,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若借款人分次还本付息的,则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金额按以下顺序依次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本金。2、由借款人承担实现借条(续)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交通费等。3、原担保人东阳市银马服饰有限公司、陈顺娟、马巍维继续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本借条(续)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本借条(续)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本借条(续)为2013年7月24日的借条的延续,本借条(续)与原借条有冲突的以本借条(续)为准。被告马南生作为借款人在借条(续)上签字,被告东阳市银马服饰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条(续)上盖章,被告陈顺娟、马巍维作为保证人在借条(续)签名并捺印。上述借款出借后,被告马南生于2014年3月6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在2015年6月17日按照月利率3%标准支付利息50000元。对于剩余借款本金400000元及2014年12月29日起的利息,被告马南生至今分文未还。被告东阳市银马服饰有限公司、陈顺娟、马巍维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南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杜金生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东阳市银马服饰有限公司、陈顺娟、马巍维对被告马南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东阳市银马服饰有限公司、陈顺娟、马巍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南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12230元,由被告马南生、东阳市银马服饰有限公司、陈顺娟、马巍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金冰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人民陪审员 黄福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