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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宁波瑞灵生态园艺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宁波瑞灵生态园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92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建赫。委托代理人毛乾波。被申请执行人宁波瑞灵生态园艺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波。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甬仑行零五决字第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宁波瑞灵生态园艺发展有限公司罚款30426元。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6执192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余绍平审 判 员 彭志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佳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