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志伟与丁权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伟,丁权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伟,男,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丁权权,男,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张志伟与被执行人丁权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宁民初字第0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标的款80900元,执行费1113.5元。经本院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1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1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