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曹恒谦与金连浓、泌阳县溢佳香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恒谦,金连浓,泌阳县溢佳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305号原告曹恒谦,男,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被告金连浓。被告泌阳县溢佳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金连浓,任公司董事长。原告曹恒谦诉被告金连浓、泌阳县溢佳香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恒谦以金连浓、泌阳县溢佳香食品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36000元,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受理后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非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被告金连浓、泌阳县溢佳香食品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地址不明确,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恒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