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民初10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罗金水与张婉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水,张婉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1010号之一原告:罗金水,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被告:张婉英,女,汉族,1961年4月17日出生,住惠州市,原告罗金水诉被告张婉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6)粤1391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张婉英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华星雅苑小区4栋8××号房的产权(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并提供案外人钟茂兰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东联大道13号C3××号房(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的产权作为担保。因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故申请解除对被告张婉英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华星雅苑小区4栋8××号房产权(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以及案外人钟茂兰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东联大道13号C3××号房产权(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婉英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华星雅苑小区4栋8××号房产权(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案外人钟茂兰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东联大道13号C3××号房产权(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李海仁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