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民终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仇圣明与朱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仇圣明,朱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1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仇圣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汇西路471号。负责人高继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少飞,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仇圣明与被上诉人朱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5)扬江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仇圣明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仇圣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仇圣明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为490元,由仇圣明承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冰代理审判员 陈建志代理审判员 吕 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喻彬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