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7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管石柳与方立华、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石柳,方立华,武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599号原告:管石柳。委托代理人:马琴琴,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立华。被告:武娜。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石柳诉被告方立华、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本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石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石柳负担。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琳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