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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郭继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淑娇,胡夫雨,侯淑建,郭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郯城农商行)法定代表人孙宝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侯淑娇,女,1976年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胡夫雨,男,1964年生,住郯城县。被执行人侯淑建,女,1980年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郭继军,男,1973年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2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明被执行人有存款或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继军的存款或者工资收入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者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郑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