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孙士栋与张文海、宋增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士栋,张文海,宋增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孙士栋,个体户。被执行人张文海,职工。被执行人宋增元,农民。申请执行人孙士栋与被执行人张文海、宋增元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2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996.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0996.50元及利息未清偿。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孙士栋与被执行人张文海、宋增元债权纠纷一案的(2014)蒙民初字第25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相营审判员 于 雷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