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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奇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奇聪

案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刑初3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奇聪,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商人。2015年9月26日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昌、何伟鑫,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诉二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奇聪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6日、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奇聪及其辩护人李昌、何伟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黄奇聪与乌干达人Dickson(另案处理)商议在乌干达收购象牙并走私到中国销售。同年7月,Dickson将在乌干达收购的象牙、河马牙夹藏在被告人黄奇聪进口的檀香木货柜内,并告知被告人黄奇聪。2015年9月,该货柜运抵厦门后,被告人黄奇聪在明知货柜藏有象牙、河马牙的情况下,仍委托厦门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檀香木段名义申报进口该货柜(报关单号为370820151085136394),后经厦门海关驻海沧办事处现场查验,发现该货柜内夹藏有象牙等物品。经理货、鉴定,该货柜内藏有象牙53件共111.96千克,总价值为人民币7839725元,河马牙4段共6.854千克,总价值为人民币334元,上述57件动物制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840059元,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I所属物种。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黄奇聪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机场被厦门海关缉私局海沧分局抓获,到案后曾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后翻供。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黄奇聪,宣读和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起诉认为,被告人黄奇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夹藏等方式,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价值人民币784005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奇聪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黄奇聪一时受利益诱惑而犯罪,法律意识薄弱,主观恶性较小;2.黄奇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综上,请求对黄奇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始,被告人黄奇聪从非洲进口檀香木到中国境内销售。2015年6月间,被告人黄奇聪赴非洲乌干达采购檀香木期间,与乌干达人Dickson(另案处理)商议在乌干达收购象牙并走私到中国销售牟利,并委托Dickson将其购买的象牙藏匿于其从非洲进口到中国的装檀香木等货物的集装箱货柜中。其后,黄奇聪先行回到中国。同年7月,Dickson将黄奇聪委托其在乌干达收购的象牙等珍贵动物制品夹藏在黄奇聪从非洲进口到中国的檀香木集装箱货柜内,并告知黄奇聪。同年9月,该集装箱货柜运抵福建省厦门港后,黄奇聪隐瞒货柜内藏有象牙等珍贵动物制品的事实,委托厦门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进口檀香木段的名义向厦门海关申报进口。其后,经厦门海关驻海沧办事处现场查验,发现该货柜内夹藏有疑似象牙。经厦门外轮理货有限公司理货,并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货柜内藏匿的53件总重量为111.96千克的疑似象牙制品均是非洲象牙制品,总价值为人民币7839725元,非洲象是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物种;还藏有河马牙4段共6.854千克,总价值为人民币334元,河马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上述57件动物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840059元。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黄奇聪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机场被厦门海关缉私局海沧分局抓获。被告人黄奇聪归案后对其走私上述象牙、河马牙的事实供认不讳。经侦查机关查证,黄奇聪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尚未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奇聪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黄奇聪的原供述、证人邱某、黄某、郑某、吴某、刘某、马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清单、聊天记录照片、被告人的护照、厦门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出具的理货报告、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出具的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意见、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及情况说明、厦门海关缉私局出具的复函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奇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采用夹藏的方式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象牙、河马牙入境,价值人民币7840059元,其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黄奇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黄奇聪及其辩护人关于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奇聪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二、扣押在厦门海关缉私分局的象牙53件、河马牙4件及作案工具iphone手机一部、samsung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婉红代理审判员  洪 维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赵 琦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十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价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