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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胡立昱与胜利油田龙口海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昱,胜利油田龙口海舟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91号原告:胡立昱,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王之佳,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永海,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胜利油田龙口海舟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勇,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孙超,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立昱与被告胜利油田龙口海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立昱撤回对被告胜利油田龙口海舟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胡立昱承担。审 判 长  王桂红人民陪审员  王连来人民陪审员  郑丽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