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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9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民初942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58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中。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认识并恋爱,2004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因被告不关心照顾家庭,未能建立起感情基础,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现起诉来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周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与原告的夫妻感情还是很好,原告主要是因为其没有交钱回家才要求离婚,其现在愿意只要有收入就给原告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左右认识并恋爱,2004年7月26日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好,现原告认为被告结婚以来一直都不给家里生活费,对原告也一直不好,还打原告,故要求离婚。被告陈述其之前有给生活费,只有最近两年没有交生活费,其现在愿意缴纳生活费,同时陈述其没有打原告,只是与原告发生矛盾会有抓扯,以后不会动手了,并表示现在想和原告好好生活,对于自己的缺点愿意改正,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结婚多年,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在婚后因生活费等问题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会发生矛盾。出现矛盾后,双方应积极的解决矛盾,而不是使家庭走向解体。现被告亦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愿意搞好家庭关系。故只要原告多考虑家庭,放弃离婚念头,给被告一个改正的机会,夫妻相互理解信任,相互关心体贴,相互谦让,被告多关心、体谅原告,多交流、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为1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