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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更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黄乃维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乃维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261号罪犯黄乃维,农民。2011年11月10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决定罚款和收缴个人赌资,2012年6月21日因猥亵他人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金义刑初字第10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乃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浙台刑执字第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乃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30日止。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乃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黄乃维报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乃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记功奖励,现共获考核分187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乃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乃维准予减刑五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建  宇审 判 员 陈  其  友审 判 员 ���金林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钟  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