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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宁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志学、王志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志学,王志善,王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宁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晋县凤凰路***号。法定代表人:郝彦辉,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志学。被执行人王志善。被执行人王顺峰。申请执行人宁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志学、王志善、王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宁民初字第1278号,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