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9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林建章与汤德兴、汤惠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50号申请执行人林建章,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汤德兴,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汤惠美,女,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建章与被执行人汤德兴、汤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无被执行人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各金融机构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李卫群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