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彭维雄与王桂英、钟养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维雄,王桂英,钟养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653号原告彭维雄,男,1959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法定代理人彭维华,男,1957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童泉华,男,住武平县。被告王桂英,女,1970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赖宪平,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养招,女,1940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黄东才,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维雄与被告王桂英、钟养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要另外起诉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维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彭维雄负担。审判员 阙美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清连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