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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健泽与无锡市弘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康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泽,无锡市弘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康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1641号原告:王健泽。被告:无锡市弘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7号3栋1303户03号。负责人:提新被告:青岛康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徐璐,职务经理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宫 茜人民陪审员  赵新彦人民陪审员  李 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克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