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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赵大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赵大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25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代表人:郑青,行长。被告:赵大鹏,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赵大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对被告赵大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9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审判员  蒲业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