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43号原告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军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元杰,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景贵,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永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宁伟,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以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昆山久裕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晓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人民陪审员 周秀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