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行审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与王巧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王巧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84行审914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法定代表人徐会来,局长。委托代理人葛崇化,河间市××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巧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1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被执行人违法占地新建的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6)1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2015年4月10日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黎民居乡东崔村村北规划用途为园地(现状地类为林地)共计232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被处罚人王巧双将非法占用的23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东崔村村集体;2、限被处罚人王巧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2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建筑面积232平方米、已建成、砖混结构)。同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履行催告,但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1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1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建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