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行审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与马自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马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84行审229号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门市。法定代表人刘志凌,局长。被执行人马自荣。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国土资监决(2015)78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海国土资监决(2015)7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马自荣违法占地,给予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55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房屋等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4550元的行政处罚。后被执行人马自荣履行了罚款决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6日发出催告书。但被执行人季建宏至今未履行其他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马自荣至今仍不自觉履行义务,依法应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相关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马自荣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55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房屋等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由海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