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文强,张华英与胡葵生,唐月玲,胡天龙,梁积堂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强,张华英,胡葵生,唐月玲,胡天龙,梁积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45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强,男。申请执行人张华英,女。被执行人胡葵生,男。被执行人唐月玲,女。被执行人胡天龙,男。被执行人梁积堂,男。关于陈文强、张华英与胡葵生、唐月玲、胡天龙、梁积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胡葵生、唐月玲、胡天龙、梁积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229673.13元给原告陈文强、张华英。根据申请人陈文强、张华英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5执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梁群锋审判员 吴伟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焕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