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梁长福罚金、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595号移送执行人:濉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黎文彬,院长。被执行人:梁长福,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濉溪县。被执行人梁长福罚金、违法所得执行一案,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濉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6日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罚金人民币1000元、违法所得3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本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手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论什么时间,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都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濉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书中处梁长福罚金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元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开山审判员 刘建政审判员 任明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