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行监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再��申请人王继宏诉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批复案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皖行监字第001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继宏,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再审申请人王继宏因诉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批复一案,不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行终字第000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继宏申请再审称,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发改审批〔2012〕374号《关于宣城市广教路(太白东路至昭亭北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事项申请人的房屋所在地块作出的,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产生了实际影响。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受理并作出公正判决。本院认为,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审批〔2012〕374号《关于宣城市广教路(太白东路至昭亭北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并非针对王继宏作出,亦未对其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作出收回、征收等任何处理,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王继宏对该行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王继宏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继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继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新林代理审判员 宋 鑫代理审判员 蒋春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天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