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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终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赵长生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1357号上诉人赵长生,男,汉族。上诉人赵长生因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做出的(2016)陕0404民初1445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提出上诉。赵长生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先行实体审查不当。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由渭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长生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咸阳西藏民族大学支付赵长生承包经营被告下属的惠民面粉厂期间,被告给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633226元。其所诉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裁定不予受理本案适用法律不当,应予变更,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民初144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渭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京选审 判 员  庞 宏代理审判员  柯彦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雅婷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