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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程晓丽与霍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晓丽,霍庆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734号原告程晓丽。被告霍庆峰。原告程晓丽与被告霍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程晓丽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程晓丽负担。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敏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