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程晓丽与霍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晓丽,霍庆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734号原告程晓丽。被告霍庆峰。原告程晓丽与被告霍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程晓丽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程晓丽负担。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敏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