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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财保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孟秀连与刘林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秀连,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财保7号之一申请人孟秀连,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申请人刘林,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人孟秀连与被申请人刘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726财保7号民事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刘林已提供现金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林驾驶的鲁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审 判 长  杜 坦人民陪审员  李勋芳人民陪审员  周 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