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财保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孟秀连与刘林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秀连,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财保7号之一申请人孟秀连,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申请人刘林,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人孟秀连与被申请人刘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726财保7号民事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刘林已提供现金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林驾驶的鲁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审 判 长 杜 坦人民陪审员 李勋芳人民陪审员 周 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