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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于硕男与国岩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硕,国岩,国建田,翁牛特旗袋鼠妈妈双语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123号申请执行人于硕男,女,200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翁牛特旗。法定代理人于再芬,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国岩,男,200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国建田,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国岩、国建田的委托代理人于雅勤,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翁牛特旗袋鼠妈妈双语幼儿园,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飞鹏,系园长。于硕男申请国岩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447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硕男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447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伟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