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杜珠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400号移送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杜珠宏,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614。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杜珠宏偿付案件受理费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515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杜珠宏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30元。因被执行人杜珠宏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珠宏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杜珠宏名下有号牌号码为粤D×××××小汽车一辆(因无法控制到而未能处置)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杜珠宏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4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可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王卓武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