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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增龙,王燕,李海燕,贾志强,闫敏,贾白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657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文军,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增龙,个体。被执行人王燕,个体,系任增龙妻子。被执行人李海燕,个体。被执行人贾志强,个体,系李海燕丈夫。被执行人闫敏,个体。被执行人贾白俊,系闫敏丈夫。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增龙、王燕、李海燕、贾志强、闫敏、贾白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6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李永善执行员 李成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思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