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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一×,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6民初9号原告杜一×,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二×(父子关系),1948年5月28日出生。被告陈××,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杜××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久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诉称,2011年底,原告偶然在网上发现了被告并开始联络,仅仅过了2个月,双方开始筹备婚礼。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3日举行婚礼。5月16日,被告趁家中无人,带着衣物及原告为其购买的戒指、项链离家出走,回到深圳。起初双方还通过电话,后来被告不接电话,至今双方已三年多未曾谋面,且未通一个电话,失去联系。综上,原、被告虽登记并共同生活了13天,但由于闪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相互没有履行夫妻义务,相互没有承担经济、个人生活,精神抚慰的责任,三年多没有丝毫的联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没有工作,此次婚姻给原告及其父母带来巨大打击和经济损失,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50000元及婚礼支出等费用均是原告父母向亲戚借款,现原告家庭生活困难,负债累累,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0000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未出庭,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但婚后被告发现原告���多事情欺骗被告,且原告脾气不好,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才于2012年6月与原告分居。现被告同意离婚,关于彩礼被告确实收到了,但都已经用于筹备婚礼花费了,因此不同意返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2012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原告于同年2月3日给付被告彩礼50000元。××××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5月3日举行仪式并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居住原告父亲杜二×名下坐落天津市红桥区万华里××号楼×门××××号房屋。2012年5月,被告离开婚住房前往深圳工作,双方分居。原告曾分别于2014年、2015年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第一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中国建设��行存款凭条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后又不能妥善解决,双方已分居近四年,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照准。原、被告住房自行解决。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50000元,双方已共同生活,原告亦未举证证明符合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经本院合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杜××与被告陈××离婚;二、原、被告住房自行解决;三、驳回原告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苗久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