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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5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一中与李振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中,李振果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584号原告王一中,农民。被告李振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中诉被告李振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中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一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一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一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