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5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一中与李振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中,李振果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584号原告王一中,农民。被告李振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中诉被告李振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中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一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一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一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