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邵彦辉与连四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彦辉,连四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833号原告邵彦辉,男,汉族,1983年6月25日生。被告连四超,男,汉族,1979年11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彦辉诉被告连四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彦辉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彦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彦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彦辉承担。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