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0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汉强与胡宝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汉强,胡宝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10315号原告黄汉强,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管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宝弟,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黄汉强诉被告胡宝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会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汉强的委托代理人管慧,被告胡宝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汉强诉称,2015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2万元用于生意周转,承诺于2015年10月20日前归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同日原告将钱款转至被告账户,被告出具收条。2016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归还了30万元,尚有42万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2万元并支付借期内一个月的利息6,440元,并判令被告支付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胡宝弟辩称,虽然原告向其转账了72万元,但被告实际只拿到了30万元,其余均为高额利息。事后,被告已经归还了30万元,尚有利息18万元未归还,原告本也同意上述方案,但由于被告未履行,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希望能与原告以之前协商确定的方案解决。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称向原告借款72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承诺于2015年10月20日之前还清。2015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72万元。同日,被告出具收条一份,称收到原告借款72万元,再次承诺于2015年10月20日之前还清,同时还承诺若违约愿意抵押穿越时空酒吧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只归还了本金30万元,余款以及利息至今未还。以上事实,由借条、转账凭证、收条、还款承诺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现有的证据,足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借款金额应确认为72万元,被告称只借到30万元的意见与现有证据相悖,且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实难采纳,扣除已经归还的本金30万元,被告还应归还原告42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也按上述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宝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汉强借款本金42万元;二、被告胡宝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汉强从2015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42万元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9.80元,保全费2,813.20元,均由被告胡宝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会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颖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文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