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臧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刑初55号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臧某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吉林省吉林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9日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3月25日被吉林在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取保候审。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亮人民陪审员 原 泽人民陪审员 李禹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煜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