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终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新城支行与李德喜、滨州市森源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新城支行,滨州市森源木业有限公司,刘风花,滨州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滨州金牛吹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喜,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新城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号。代表人:唐鸿雁,行长。原审被告:滨州市森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开发区里则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德喜,经理。原审被告:刘风花,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系李德喜之妻。原审被告:滨州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魏集镇桑王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曹忠娥,经理。原审被告:滨州金牛吹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魏集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其美,经理。上诉人李德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新城支行、原审被告滨州市森源木业有限公司、刘风花、滨州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滨州金牛吹瓶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通知上诉人李德喜在接到通知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李德喜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成安审 判 员 邝 斌代理审判员 康 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