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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案外人乔小龙、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金和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内蒙古金和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执异38号案外人乔小龙,男,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身份证号1527271****XXXXXXX。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张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内蒙古金和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法定代表人张世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内蒙古金和泰置业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乔小龙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审查过程中,乔小龙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异议。本院认为,乔小龙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撤销异议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小龙撤销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尔查审判员  安 智审判员  金巴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