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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范英与何定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英,何定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20-1号申请执行人范英,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何定秋,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何定秋的财产,待处理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仕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