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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健寻衅滋事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健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终315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健,男,汉族,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2007年11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罚款人民币500元;2011年10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罚款人民币200元。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健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苏0117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健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陈健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健撤回上诉。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斌审 判 员  黄 霞代理审判员  王国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志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