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雅安市驰峰物资贸易公司与四川云翔纸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驰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224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驰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胡殖彰,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立案执行的雅安市驰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云翔纸业有限公司被查封的房产、机器设备等暂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名山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敬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