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82执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祝先才、翁慧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先才,翁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168号申请执行人祝先才被执行人翁慧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0145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翁慧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翁慧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翁慧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翁慧娟(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33的存款人民币5287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仙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