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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财保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胜明与敖永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胜明,敖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464号之一申请人李胜明,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朱林、何伦,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敖永红,女,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李胜明与被申请人敖永红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人李胜明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敖永红的财产在价值40.8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16年6月23日,申请人李胜明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施之前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胜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胜明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宁芸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