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财保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胜明与敖永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胜明,敖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464号之一申请人李胜明,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朱林、何伦,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敖永红,女,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李胜明与被申请人敖永红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人李胜明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敖永红的财产在价值40.8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16年6月23日,申请人李胜明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施之前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胜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胜明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宁芸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