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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民终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海南恒鑫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郑学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恒鑫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郑学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民终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恒鑫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恒国。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委托代理人谭思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负责人张海林。委托代理人黎叶。委托代理人林广博。原审第三人郑学武。上诉人海南恒鑫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原审第三人郑学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恒鑫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洪涛、谭思思,被上诉人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湾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广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二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878.44元(上诉人海南恒鑫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退回上诉人海南恒鑫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审判长  李柔翰审判员  袁俊杰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