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沈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230号原告王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白羽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钱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