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5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细园、谢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细园,谢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981号申请执行人:陈细园,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个户,住石城县。被执行人:谢雍,男,1992年2月28日生,汉族,务工,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陈细园申请执行谢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谢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勖强人民陪审员  陈琴生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远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