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细园、谢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细园,谢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981号申请执行人:陈细园,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个户,住石城县。被执行人:谢雍,男,1992年2月28日生,汉族,务工,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陈细园申请执行谢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谢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勖强人民陪审员 陈琴生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远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