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6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代新顺与裴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新顺,裴晓华,代新顺,裴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6民初339号原告代新顺。被告裴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新顺诉被告裴晓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新顺于2016年6月29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新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新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代新顺负担。审 判 长 张军生审 判 员 刘彭芳人民陪审员 柴国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 员代 皓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