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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6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代新顺与裴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新顺,裴晓华,代新顺,裴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6民初339号原告代新顺。被告裴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新顺诉被告裴晓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新顺于2016年6月29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新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新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代新顺负担。审 判 长  张军生审 判 员  刘彭芳人民陪审员  柴国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 员代  皓 宇 百度搜索“”